暴徒上午被抓下午释放为何在香港不断上演?

 新闻资讯     |      2023-11-06 04:06
本文摘要:视频-黄之锋陷到台湾被民众辱骂:“港羞”滚回去“港羞”分子黄之锋9月8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再次逮捕,理由是“违背假释条例”。但据报导,香港法官9日证实,原假释文件提及朱准许离港开始日期写错(8日写12日),现批准后其9日至23日可离港,前往德国和美国,其他假释条件恒定。黄和“港羞”骨干周庭等乱港分子8月底被香港警方逮捕后,香港法官曾迅速容许他们假释。 这种“上午被捉、下午假释”的怪现象,在香港乱局中大大首演,被指出突显香港法律在应付骚乱方面不存在显著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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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黄之锋陷到台湾被民众辱骂:“港羞”滚回去“港羞”分子黄之锋9月8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再次逮捕,理由是“违背假释条例”。但据报导,香港法官9日证实,原假释文件提及朱准许离港开始日期写错(8日写12日),现批准后其9日至23日可离港,前往德国和美国,其他假释条件恒定。黄和“港羞”骨干周庭等乱港分子8月底被香港警方逮捕后,香港法官曾迅速容许他们假释。

这种“上午被捉、下午假释”的怪现象,在香港乱局中大大首演,被指出突显香港法律在应付骚乱方面不存在显著的缺失。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在这种群体性、持续性的恐慌过程中,大量的假释不会获释一些负面信息,即纵容暴徒、令其其如‘英雄般’重返社会,对社会安定有利。此外,如果假释合乎程序,也不有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健逃亡的有可能。

”许多爱港人士回应,香港假释制度绝不沦为暴徒的“保护伞”。“期望他们能听见市民的心声”“警员捉,法官敲”的现象近来在香港的确屡见不鲜。7月31日,40多名被控参予上的环暴力事件的嫌疑人在提讯当日准许假释。8月,3名暴徒非法囚禁、甚至非礼一名女士,但法院审理时,他们全都取得假释。

40多岁的香港市民陈先生驳回这些乱港分子“上午被捉,下午假释”十分反感,他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我曾多次指出香港独立国家的司法体系很公正,这也是香港经济能很好发展的最重要原因,但最近法院的一些裁决让我和身边的人十分沮丧。”在香港一所中学任教的黄女士也回应,司法体系原本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是压制贪腐和增进经济发展上,但现在却逆了味。

她说道:“我坚信香港法官的专业性,但更加猜测其中一些人在牵涉到政治立场的案件时能否之后维持职业诚信与中立。作为香港人,我珍惜法治和它带给的兴旺,也期望法律界人士都能听见市民的声音。”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大律师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对于“暴乱罪”等一些产生十分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的不道德,如有证据表明被告可能会犯,法官就不该作出表示同意假释的要求,而“现在有一些被告,前一天被控暴乱罪被法官假释后,第二天就又过来犯”。

正如顾敏康所说,警方前脚抓获,法官后脚敲人,即使假释合乎程序,也不有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健逃亡的有可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旺角骚乱案中,因涉嫌暴乱罪的黄台仰和李东升正是在准许假释后,弃健逃亡至德国躲藏,18岁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讯前弃健逃亡,回国台湾谋求“政治避难”。顾敏康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香港的原则是“假释居多,拘留辅”,而假释机制有“原则假释、拒绝接受值得注意”之称之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继续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记者讲解说道,香港实行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由,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特别强调确保个人的权利与权利,比如英国1791年通过的“人身保护令其”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反映,而假释更为严格也是这一偏向的展现出。按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法庭在处置被告的假释申请人时,不会考虑到的因素还包括:案情严重性、证据充分性、被告逃亡可能性、被告之后犯案可能性等。而香港回归以来,为确保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审判权威,内地对于香港司法机构的日常审判事务采行的是不介入的态度。

7月31日,大批记者城外在香港东区法院门前,等候法院开庭审理44名被控参予暴乱、行劫的嫌疑人。陈青青摄是不是不存在“双重标准”连日来,一些内乱港者并未被假释的报导也引发人们的注目。被控刑事破坏、串谋羞辱国旗、串谋放火及纵火罪的一名22岁男子,9月7日上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出庭审讯。

裁判官押后案件合议庭,被告不许假释。攻击内地记者付国豪的3名暴徒的假释申请人被拒绝接受。其中何家乐被拒绝接受的理由是“本案控方相当严重,而且被告在假释期间有可能会干犯同类案件”。

令人深感气愤的是,被告何家乐明确提出假释申请人的理由居然是“群居养狗,押送期间狗可能会丧生”,但警方搜查时并没在他家看到狗。谈及如何有效地拒绝接受一些乱港分子明确提出的假释申请人,马恩国建议,警员和检控方在开审时,必须拿走证据证明被告是惯犯,如他对警员陈述时毫无悔意或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记录,拒绝法官以“有可能犯”的理由不对其不予假释。

他还特别强调,假释不相等非常简单的放人,其后仍然可以定罪。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中,警员负责管理保持治安、逮捕犯法之人,以及打算充足的证据。据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香港警界资深人士讲解,如果警方对案件没疑惑,就可以必要送来上法庭;若不存在疑惑,就不会再行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然后做出检控的要求;若是一些相当严重或者政治脆弱案件,则不会交由律政司负责管理检控工作。与一些乱港分子迅速被假释构成鲜明的是,8月20日,一名内地男子因在美国派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成败”字样很快判处监禁4周。

香港某些法官使用“双重标准”的作法,引发多方批评和抨击。谈及为何不会经常出现这样的“差异对待”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香港法官受到的是英国式的普通法训练,且经过“司法人员引荐委员会”的考核、引荐、甄选,由特首展开任命。

田飞龙指出:“香港法官广泛秉承与西方完全一致的法治理念以及关于权利和权利的价值观,因此在牵涉到香港社会较为最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法官一般来说不会展现出出对抗争者权利的指责。”他举例说道,在此前的非法“占到中”和最近的“反修事例”风波中,这种指责都展现出得十分显著。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继续执行主任祝捷指出,在裁决中采行有所不同态度,是一些拒绝接受英美普通法教育的香港法官的固有逻辑。“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香港,政治对司法的插手是十分浅的。

”祝捷对《环球时报》记者特别强调说道,一些香港法官在裁决中,大自然地会将颇受西方政治理论影响的个人政治立场带进其中。《大公报》等媒体指出,香港各级法院大量聘请外籍法官,而这些人不存在“政治效忠问题”。他们对2014年非法“占到中”以及此次“反修事例”风波中的裁决影响明显,如8月30日负责管理审理黄之锋等人案件的是东区裁判法院的法官钱礼(BinaChainrai)。钱礼1957年出生于印度,20多岁时在香港大学学法律。

作为法官,她的裁决公正性近年来仍然遭香港舆论的批评。非法“占到中”期间,时任警司朱经纬到旺角执勤维持秩序,期间被指打死市民。2018年1月,早已卸任的朱经纬判处有罪并获刑3个月,此案的法官正是钱礼。

朱经纬开审时,曾有大批香港市民到法院为其伸冤,声称裁决不公,拒绝撤离外籍法官。香港警员队员佐级协会也发表声明称之为,裁决“相当严重压制前线人员士气”,令人“极为沮丧”。某种程度是有关非法“占到中”的案件,钱礼对暴徒反而变得十分尊重。

2015年,钱礼在戴志诚等四人暴力冲击立法会案中,仅有被判“社会服务令其”,并拒绝接受赔偿损失的拒绝。直到律政司反感刑罚过轻拒绝钱礼审核有期徒刑,上述四人才判处被捕。“如此法官,港内乱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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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8月31日以此为题刊文称之为,钱礼“法外施仁”,获准黄之锋在假释期间离港,这“决不令人哗然和深感愤慨”。有媒体还提及,2015年7月14日,香港“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与学联秘书长罗冠聪,就一年前在中中国电信外烧毁《“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中》白皮书一事,在律师会见下到西区旺角警署拒绝接受购票逮捕。钱礼批评为何案发后一年才逮捕裁决,“警告”辩方可以以过分推迟及导致不公等理由申请人不了了之研讯。

最后,黄之锋等人以求逍遥法外。香港外籍法官影响力还有多大钱礼这样有国外背景的法官在香港司法系统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是很多人关心的一个话题。

根据《基本法》规定,高院法院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必需是中国公民,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则可根据必须,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请。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独立,高院法院是香港最高级别的审判机构。所有裁决到高院法院的案件,必需由5名法官参加审判,即首席大法官(或不受其委托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和一名非常任法官。根据香港高院法院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目前的首席大法官是马道而立,3位常任法官中有一位外籍法官,近20位非常任法官中仅有陈兆恺与邓国祯两位中国法官。

有香港法律界人士回应,外籍法官在高院法院占有大量席位已是惯例。随着香港司法本地化的发展,香港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中的中国法官早已是大多数,但外籍法官对香港司法系统的影响力仍然极大。

一位香港法律界人士评论称之为,在一般案件上,外籍法官展现出较为专业,但在牵涉到国家安全性的案件上,立场问题很有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辨别。田飞龙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培育更好的本地法律人才更换外籍法官是香港司法本地化的核心,只有这样,才需要在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案件中,做确实的公正裁决。在香港司法体系中,作为“检方”经常出现的律政司某种程度对案件审判起着关键作用。香港知名大律师朱英豪告诉他《环球时报》记者,根据香港的法律程序,类似于最近针对示威者发动的刑事诉讼一般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负责管理检控。

在对嫌犯开审的过程中,法庭首先不会辩论否容许辩方假释,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律政司的意见。如果律政司指出辩方可以假释,法庭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会作出与之不合的要求。有香港警界资深人士回应,有所不同人对律政司的观点有所不同,警方指出他们的检控拒绝太高,有确保暴徒之斥;而“绿民主派”则指出律政司明确提出检控过于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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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看见的大部分涉及个案里,律政司都回应不赞成假释。”朱英豪说道,这里面有很简单的原因——香港律政司除了最低的长官由港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员来源非常繁杂,有一部分为合约制,有的则就是指其他系统调来而来,其中少有所持英国护照或英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所以一些人对暴徒所持纵容、同情的态度,而这不会直接影响到他们检控时的尺度。

朱英豪还回应,“我期望香港律政司可以从确保社会平稳大局的角度抵达,依法检控,对于暴徒,比如损坏国徽、羞辱国旗的人,不能同意他们假释。”在香港警界人士显然,本来法律不应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服务于特定团体或个人。但现在,一部分香港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诚信经常出现问题,他们并非出于确保香港人民利益的角度履行职责。

香港回归后,大部分法律工作者来自香港大学法律系或英国的法学院,他们的观点不受西方影响相当大。像非法“占到中”发起人戴耀廷就是香港大学法律系的老师,这样的老师对学生的影响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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